秦西汉时期的史、佐及行政文书的物质性:睡虎地、里耶和张家山之出土证据Scribes,Assistants,and the Mater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Qin-Early Han China:Excavated Evidence from Liye,Shuihudi,and Zhangjiashan
马增荣;王翔宇;
摘要(Abstract):
由于帝国早期日益增长的行政管理需求,史的职位不再为传统世代相传的家族所专有,而对非世袭出身的有志者也敞开了大门。基于里耶、睡虎地和张家山出土的行政与法律文献,本文探讨了史与佐二者互补的性质,以理解史官职业的开放。本文亦提出"行政素养"(administrative literacy)的概念,认为书写材料的物质性是理解中华帝国早期行政官员素养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KeyWords): 史;佐;里耶;睡虎地;张家山;迁陵;行政素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马增荣;王翔宇;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见 Lothar von Falkenhausen(罗泰),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1000-250 BC):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孔子时代的中国社会(前 1000 至前 250 年):考古发现》),Los Angeles:Cotse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Univ.of California,2006,55-73;Constance A.Cook(柯鹤立),"Shi Qiang Pan" and "Xing Zhong”(《史墙盘》和《兴钟》)in A Source Book of Ancient Chinese Bronze Inscriptions(《中国古代青铜铭文资料汇编》),ed.Constance A.Cook and Paul R.Goldin(金鹏程),Berkeley:The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arly China,2016,93-100、115-125。
- (2)这两件事应在秦国的扩张过程之背景下理解。在秦文公时,秦对渭河平原的戎部落发起了一系列征伐战争。或许秦文公正是在东征之时意识到统治其臣民时建立档案记录系统的必要性。另一件事发生于秦孝公治下的商鞅变法之时。在公元前350年,秦将诸小乡聚合并为41个大县,并设县令。次年,秦在新设立的县中设置有秩的史职。见《史记》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79、203页;卷一五,第723页。
- (3)关于这两组资料的文本,除非特别说明,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下文分别简称“《睡虎地》”和“《二年律令》”。关于两组资料的断代问题,见《睡虎地》,第1页;Anthony J.Barbieri-Low(李安敦)and Robin D.S.Yates(叶山),Law,State,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A Study with Critical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xts from Zhangjiashan Tomb no.247(《中华帝国早期的法律、国家与社会:张家山第247号墓所出法律文献的翻译与研究》),Leiden:Brill,2015,62-64,下文简称“《法律、国家与社会》”。
- (1)例如李学勤:《试说张家山汉简<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第69—72页;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75—183页。
- (2)关于这些日益增长的行政管理需求的背景,见Cho-yun Hsu(许倬云),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722-222 B.C.(《转型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至前222年的社会流动性的分析》),Stanford:Stanford Univ.Press,1965,chap.4。
- (3)高村武幸:《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东京:汲古书院,第88—111页;宫宅洁:《秦汉时代の文字と识字—竹简·木简からみた》,收入冨谷至主编:《汉字の中国文化》,京都:昭和堂,2009年,第191 —223页;冨谷至:《文书行政の汉帝国—木简·竹简の时代》,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年,第106—140页。
- (4)《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85—1086页。
- (5)里耶出土的秦代木简牍数量超过三万枚,其中超过半数写有文字。关于里耶遗址的考古发掘资料,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对已出版考古资料矛盾之处的批评,见刘瑞:《里耶古城J1埋藏过程试探》,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4—97页。除非特别说明,简牍释文及残简缀合均参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注意,整理者目前使用两组简牍编排序号,即整理号及出土号。本文主要使用整理号,未提供整理号之处,一律以方括号([])注明出土号。
- (6)里耶秦简中亦含有官员个人书信,例如简8-659+8-2088和8-823+8-1997。高村武幸最近指出这些“拟官方文书的信件”是对政府官方文书的有力补充,因为它们表达了官方文书未能表达的私人想法。见《秦汉简牍史料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15年。
- (7)关于该册书的探讨,见拙作 “Categorizing Laborers:Glimpses of Qin's Management of Human Resources from an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from Liye,Hunan Province,”(《秦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从湖南里耶遗址出土的一份册书说起》)Early China(《早期中国》)44(2021):351-391。
- (1)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是自20世纪70年代睡虎地秦简发现以来最有价值的秦代法律文献。然而,由于岳麓简曾被非法盗取,随后又被从香港古玩市场购回,包括其原出土地在内的考古学背景已不得而知。关于利用此类文本的讨论,见 Paul R.Goldin(金鹏程),"Heng Xian and the Problem of Studying Looted Artifacts,"(《<恒先>和盗掘文物研究问题》)Dao 12(2013):156-158;Christopher J.Foster(傅希明),"Introduction to the Peking University Han Bamboo Strips:On the Authentication and Study of Purchased Manuscripts,"(《北大汉简简介:文物市场所购写本的鉴定与研究》)Early China 40(2017):167-239。
- (2)《史律》亦含有关于卜和祝的法律,这表明这一时期他们也都被归入“史”类。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86页。这种分类应有其渊源,正如史官职业一样。见李零:《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收入氏著《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7页。
- (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篇上,第11上— 13上页;《汉书》卷三〇,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0页。
- (4)岳麓简包含一系列法律案例,题为“为狱等状四种”,其中第14个案例记载了一个名为“学”的学史被指控伪造信件。那时学15岁,比《史律》中规定的学史入学年龄还要小两岁。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223—235页;关于本案的英文翻译,见Ulrich Lau(劳武利)and Thies Staack(史达),Legal Practice in the Formative Stages of the Chinese Empire: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Exemplary Qin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中华帝国形成过程中的法律实践:岳麓简中秦代著名司法案例注释与翻译》),Leiden:Brill,2016,276-294。注意,新出版的岳麓秦简(第1236号简)称学史在登记于傅籍之前便能在学室学习。这或许解释了为何学比《史律》中规定的入学年龄要小。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20页。
- (5)多数学者认同《十五篇》指史的启蒙读物——很可能是由大篆写成的《史籀篇》。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101—1102 页注 11。
- (6)《二年律令》,第296—297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92—1093页。
- (7)《二年律令》,第234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840—841页。关于秦汉社会中的世袭职业,详见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收入氏著《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 412—432 页。
- (8)《法律、国家与社会》,第219—224页。
- (9)标题本身并未说明其属于何种形式的法律。岳麓简的新证据似乎表明这些法规属于“律”。《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4页收入了一些名为“内史杂律”的律令。
- (10)《睡虎地》,第63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85页。另见A.F.P.Hulsewé(何四维),Remnants of Ch’in Law.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 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Discovered in Yün-meng Prefecture,Hu-pei Province,in 1975(《秦法之余:1975年湖北云梦发掘公元前3世纪秦律令文献译注》),Leiden:E.J.Brill,1985,87-88。以下简称“《秦法之余》”。
- (1)《睡虎地》,第 63 页;Yates,“Soldiers,Scribes,and Women:Literacy among the Lower Orders in Early China,”((士兵、史官和妇女:早期中国底层的读写水平》)in Writing and Literacy in Early China,(《早期中国的书写与读写水平》)ed.Li Feng(李峰)and David Prager Branner(林德威),Seattle:Univ.of Washington Press,2011,348。另见《秦法之余》,第88页。
- (2)《睡虎地》,第63页;Yates,"Soldiers,Scribes,and Women,” 348。另见《秦法之余》,第88页。
- (3)关于“学室”,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0页。
- (4)关于各类刑徒的讨论,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93—201页。
- (5)见《睡虎地》,第45页;《秦法之余》,第61页注1。
- (6)遗憾的是尚无证据说明该法律为何及何时变更。见《睡虎地》,第139页;《秦法之余》,第176—177页。关于耐刑的更多细节,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200页。
- (7)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68页。
- (8)《睡虎地》,第 62 页。另见 Yates,"Social Status in the Ch'in:Evidence from the Yün-meng Legal Documents.Part One:Commoners,”(《秦代的社会阶层:云梦法律文献,第一部分:平民》)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哈佛亚洲研究学报》)47(1987):205;《秦法之余》,第87页。
- (9)见《礼记集解》卷一,第12页;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146页。
- (1)《二年律令》,第302—303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99页。李安敦和叶山认为“佐”是官职“官佐”或“佐史”的简称。见前引第1108—1109页注35。我倾向于不将“佐史”和“官佐”视为具体的官衔。“佐史”应指汉代官制中低于百石和斗食的最低秩级,而“官佐”则泛指各类佐。在秦汉官制中,“官佐”的用法与官啬夫类似。在里耶简8-1555中,“官佐”一词指乡佐,这种解释也在睡虎地第77号墓新发现的简牍中得到印证。虽然墓主越人曾任阳武乡佐,他亦被称为“官佐”。见 Chen Wei(陈伟)and Cai Dan(蔡丹),“Yue Ren,Luli,and Anlu:the Tomb Occupant of Yunmeng Shuihudi Han Tomb No.77 and the Village Where He Resided,”(《越人、路里与安陆——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墓主及其居里》)Bamboo and Silk(《简帛》)3(2020):250-251。
- (2)据广濑薰雄,更数指其年度周期性服务间的相隔月数。更数越大,年度工作时间就越少。因此,当史到五十六岁时,他就开始每八个月工作一个月。从六十岁开始,他每年只需工作一个月。见广濑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收入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04年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71—284页。另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107页注25。
- (3)睡虎地第77号墓墓主越人是个很好的例子。依据目前出版的资料,他很可能从40岁左右开始任职佐,死时享年54岁。假设他活到56岁,届时工龄仅满16年。见Chen and Cai,"Yue Ren,Luli,and Anlu",249,258-259。
- (4)《史记》卷九三,第2637页。
- (5)《史记》卷八,第342页。
- (6)他们或师从本地的闾里书师。见《汉书》卷三〇,第1721页。
- (7)居延和敦煌出土文献表明,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发重要告示会被抄写并在市、里门及亭等公共场所公布,亭长等官员在此将之解释给不识字的人。这说明亭长应具有一定的读写能力。关于这种公开陈列的告示的口头传述,详见冨谷至:《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121—127页。
- (1)刘邦的对手项羽出身楚国贵族,在年轻时就能学习书写,这反映了秦末血缘纽带和读写能力习得间的紧密关系。见《史记》卷七,第295页。
- (2)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四枚简(0552、0418、0687和0625)记录了一位史官的相似履历。公元前231年,一名叫爽的人在他13岁时首次向政府自占年龄。公元前223年,在其21岁时被任命为司空史。次年,也就是其22岁时转而担任令史。见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7页。关于这些简牍的新研究,见史达(Thies Staack),《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所附官吏履历与三卷<质日>拥有者的身份》,《湖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7期,第10—17页。
- (3)《睡虎地》,第3—10页。关于《编年记》研究,见Achim Mittag(闵道安),“The Qin Bamboo Annals of Shuihudi:A Random No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Historiography,”(《睡虎地秦简编年史:中国史料编纂角度杂谈》)Monumenta Serica(《华裔学志》)51(2003):543-570。
- (4)中西历的转换,参董作宾:《中国年历总谱》,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1960年。少数调整之处参张培瑜:《根据新出历日简牍试论秦和汉初的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第72—76页。据里耶简复原的秦历,见赵岩:《里耶秦纪日简牍札记》,《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0页。
- (5)这里喜的年龄指的是虚岁。关于中国计算年龄的不同方法,见张培瑜:《关于历史年代计数的规范化问题》,《历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51—152页。
- (6)《睡虎地》疑该字为“御”,但在这里说不通。在秦代,无论御史大夫还是御史都比喜担任的下一个职位令史官位要高。最近,陈侃理将之释为“乡”字,在这个语境下较为合理。见陈侃理:《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喜”的宦历》,《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第48页。
- (7)陈侃理将该字释为“为”(《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喜”的宦历》,《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第49页)。
- (1)见 Yates,“Social Status in the Ch’in,” 216。
- (2)见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学官和相关记录》,《出土文献》第1辑,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232页。
- (3)关于“揄”的含义,见《睡虎地》,第9— 10页注47。
- (4)“伐”和“阅”分别指“功”和“劳”。胡平生认为二者在汉代是可换算的——约四年“劳”合一“功”。见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第54页。另见陈伟、熊北生:《睡虎地汉简中的功次文书》,《文物》2018年第3期,第65—70、96页。
- (5)资中是汉代犍为郡下的一个县,但其在秦代的具体位置还不得而知。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9页。郑威:《里耶秦简牍所见巴蜀史地三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49页将之置于蜀郡下。
- (6)“田部”一词只在目前出版的里耶简中出现过一次,其与“田官”的关系还不明确。
- (7)另见 Yates,“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of the Qin County of Qianling in the Light of the Newly Published Liye Qin jian(yi)and(《新出版<里耶秦简(壹)> 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 所见迁陵县的官僚组织》),“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2012年6月20—22日,第54页。
- (8)“冗”被广为阐释。在《二年律令》中,“冗”指政府中以全职工作但不算常员的人。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108 页注 30。
- (9)临汉县未见于任何其他传世和出土文献。
- (1)另见 Yates,"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of the Qin County of Qianling,” 55。里耶简中还有另一伐阅,但其中一些字已不可辨识。见郑曙斌主编:《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15页,简号[10-15]。
- (2)最近,叶山认为“秦仍然注重家族背景和世袭地位:它并不是个纯粹的军功国家或社会体系”,见其"Introduction:The Empire of the Scribes,”(《绪论:史官帝国》)in Birth of an Empire:The State of Qin Revisited,ed.Yuri Pines et al.(尤锐等主编:《帝国的诞生:秦国再探》),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of California Press,2014,145。
- (3)8-1137号简是片残简,并不像9-633号简那样有“迁陵吏志”的标题。但据其内容判断,应是同类文献。
- (4)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9—84页。另见Michael Loewe(鲁惟一),The Men Who Governed Han China:Companion to 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the Qin,Former Han and Xin Periods(《汉朝之主:秦、西汉和新莽时期人物辞典手册》),Leiden:Brill,2004,48-49。
- (1)秦汉行政体系中各类“式”可以让经验丰富的佐在未经史学校常规训练的情况下完成各种行政任务。见Barbieri-Low,“Model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Forms from the Qin,Han,and Tang and Their Role in the Facilitation of Bureaucracy and Literacy,”(《秦、汉和唐的法律与行政“式”及其在促进官僚体制和读写水平中的角色》)Oriens Extremus(《远东》)50(2011):125-156。
- (2)关于“恶少年”的例子,见《史记》卷一二二,第3149页,卷一二三,第3174—3176页;关于“亡命少年”的例子,见《史记》卷五八,第2089页。另见王子今:《说秦汉“少年”与“恶少年”》,收入氏著《秦汉社会史论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9—40页。
- (3)陈涉起义时,不堪秦统治的不少东部地区的少年纷纷响应,杀死守、尉、令等地方长吏。见《史记》卷六,第269 页。
- (4)刘邦是个很好的例子。他在秦末内战中获得了“长者”的声誉。见《史记》卷八,第356—358页。
- (5)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 —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 2001年第82卷第4号,第35—65页。
- (6)青木俊介:《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っぃ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9号,2005年,第103—111页;土口史记:《战国·秦代の县-县廷と“官”の关系をめ ぐる一考察-》,《史林》第95卷第1号,2012年,第5—37页;《里耶秦简にみる秦代县下の官制构造》,《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4号,2015年,第1 —38页;《秦代の令史と曹》,《东方学报》第90册,2015年,第1 —47页;高村武幸:《里耶秦简第八层出土简牍の基础的研究》,《三重大史学》第14号,2014年,第29—85页;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简帛》第1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页;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简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1—27页;邹水杰:《也论里耶秦简之“司空”》,《南都学坛》2014年第5期,第1—7页;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页。
- (1)关于这类文书的研究,见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69、96页。
- (2)关于“手”字,见下部分讨论。
- (3)然而,有些券上省略了仓名,这或是有意为之。它们或被放入标有其所属仓的不同竹笥中以分类。
- (4)关于“为户”有不同的解读,或指“封缄”仓门的过程。见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三):<秦律十八种>(<仓律>)》,《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4年第8期,第58页。
- (5)《睡虎地》,第58页。
- (1)有些时候,史或佐会缺席分发粮食的过程,或是由前文所述的迁陵县缺吏问题所致。见9-268、9-363简。
- (2)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01—131 页,第[9-37]、[9-1779]、[10-19]和[16-79]号简。
- (3)《睡虎地》,第128页;《秦法之余》,第162页。这点在岳麓简的一则律令中尤为显著,其中规定令史负责监督粮食分发是否公平(“视平”)。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2页。
- (4)《睡虎地》,第161页;《秦法之余》,第77—78页。
- (5)《睡虎地》,第159—160页;《秦法之余》,第76—77页。
- (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5页误将“卻”字释为“巸”字。
- (7)另见8-891+8-933+8-2204组简及8-1751+8-2207组简。在这两例中,令佐俱监督了少内主持的丝织品分发任务。
- (8)令佐仅见于里耶简和岳麓简中。他们的官方职责几乎与令史一致。见赵岩:《秦令佐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66—70页。
- (1)在里耶秦简中,“令史”和“令佐”有时简称为“史”和“佐”。见赵岩:《秦令佐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70页。这极大地加深了探寻里耶秦简中官员履历的难度,故当决定“史”与“佐”是指官衔史与佐还是令史和令佐的简称时须格外谨慎。
- (2)“尉佐”和“小佐”这两个官名见于岳麓简。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第0559号简,第137 页第 1396、1367 号简。
-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第3页。
- (4)新出版的两组岳麓秦简与这个问题相关。《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第1396号和1367号简中有一属于《置吏》的秦律,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当史被任命为佐时,并无严格的年龄要求,因为这些史已通过了资格考试,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行政能力。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7—138页。另外四枚简(1807、1810、1871、1859)更直接地阐释了这个问题。在公元前218年,秦腹地有超过100名史学童为了逃避工作而在资格考试中舞弊。作为惩罚,他们被送往位于帝国东北边境的辽东郡(位于今辽宁省)担任佐,那里或存在佐的短缺问题。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179—180 页。
- (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5页注12。
- (2)邢义田使用“书写者”而非“书手”一词,因为在部分案例中,“手”字前的人名并未担任史或佐,而可能是官啬夫或其代表。见邢义田:《“手、半”、“曰啎曰荆”与“迁陵公”:里耶秦简初读之一》,简帛网,2012年5月7日。
- (3)关于“×手”的文献综述,见土口史记:《中国古代文书行政制度—战国秦汉期出土资料による近年の研究动向—》,《中国史学》2013年第23期,第114—116页。相似功能的用语亦见于居延和敦煌出土的汉代行政文书。它常见于汉简的尾部——通常在正面或反面底部左侧——以记录参与文书制作的人员。然而,不但“手”字可能省略,其通常会列举一个以上人名,每个人名前附有其官衔。见Enno Giele(纪安诺),“Signatures of 'Scribes'in Early Imperial China,”(《中华帝国早期“史”的署名》)Asiatische Studien/études Asiatiques(《亚洲研究》)59(2005):365-384。
- (4)见拙作"Categorizing Laborers"。另外,岳麓简中的一宗秦代法律案件记载了州陵县守绾与县丞越误将一个案件上呈给廷尉。经手所呈文件的获也被处以相同罚款,即一盾。从这个案例可知,显然获与其长官负有集体责任。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04页;另见Lau and Staack,Legal Practice in the Formative Stages of the Chinese Empire,114-117。
- (5)该用语或有更早渊源。一个断代为秦惠文王四年(前334)的瓦书记载了由官衔“史”、人名及“手”字组成的短语。该瓦书是将土地授予一名担任右庶长的秦代官员的凭证。根据铭文,瓦书应被埋在授予土地的边界。遗憾的是,原考古背景已不可考,也没有发现足够的同类瓦书可供比较。此外,“手”字释文的准确性亦存在争议。见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1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7—196页。
- (6)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0、349—350页。
- (7)见熊北生、陈伟、蔡丹:《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4—46页。
- (8)这三份呈送给地府的文献分别发掘自三座早期汉墓:谢家桥、高台、孔家坡(皆在湖北)。见杨勇:《谢家桥1号汉墓》,收入荆州博物馆主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191 — 194页;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考古队:《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7页。
- (9)见 Guolong Lai(来国龙),Excavating the Afterlife:The Archaeology of Early Chinese Religion(《楚地宗教的考古学研究》)(Seattle:Univ.of Washington Press,2015),147。
- (1)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97页。
- (2)谢坤:《读<里耶秦简(壹)>札记(四)》,简帛网,2017年8月31日。
- (3)赵粲然、李若飞、平晓婧等:《里耶秦简缀合与释文补正八则》,《鲁东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71页。
- (4)谢坤:《<里耶秦简(壹)>缀合(一)》,简帛网,2016年5月16日。
- (5)如上文注,《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5页误将“卻”字释为“巸”字。
- (6)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200页。
-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195页。
- (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195页。
- (1)刻齿的特征亦见于居延和敦煌发掘的汉简上。见籾山明:《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のために》,收入氏著《秦汉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态·制度·社会》,东京:昭文社,2015年,第17—61页;纪安诺:《汉代边塞备用书写材料及其社会史意义》,《简帛》第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88—492页;张俊民:《悬泉置出土刻齿简牍概说》,《简帛》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35—256页。
- (2)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56页。
- (3)8-2146是《徒簿》的一片残简,其中“伐牍”指“徒”从事的劳役之一。这与一则关于“司空”的秦律相符,其规定了木制书写材料的生产。见《睡虎地》,第55页;《秦法之余》,第73—74页。关于汉代书写材料的大规模生产的研究,见汪桂海:《汉代官府简牍的加工、供应》,《简帛研究二〇〇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2—148页。
- (4)更多关于书刀的研究,见钱存训:《汉代书刀考》,收入氏著《中国书籍、纸墨及印刷史论文集》,沙田: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3—56页。
- (5)仓啬夫或仓守啬夫只有在史或佐缺席时才会亲自经手券书。见9-268、9-363简。
- (6)里耶秦简中还有另外两种类似结构的用语,学者通常称之为“某发”和“某半”。与“某手”一致,它们也是由一个人名和一个表明其在具体的行政程序中职责的动词构成。见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0—376页。
- (7)Enno Giele,“Signatures of ‘ Scribe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363。纪安诺是少数如此翻译并理解这个用语的学者之一,他对这个用语是否代表个人签字存疑。
- (1)见冨谷至:《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书记の文化史》,东京:岩波书店,2003年,第103—222页;冨谷至:《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8—28页;籾山明:《秦汉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第一部。
- (2)见 Satō Makoto(佐藤信),"The Wooden Tablets(mokkan)of Ancient Japan,"(《古代日本的木简》)Acta Asiatica 69(1995):84-117;Kim Chang-Seok(金昌锡),"Ancient Korean Mokkan(Wooden slips):With a Special Focus on Their Features and Uses,”(《古朝鲜木简:以其特征与使用为中心》)Acta Koreana 17.1(2014):193-222。
- (3)不同形状、长度和宽度的木、竹简被用于书写不同种类的文献。见冨谷至;《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第81—95页;冨谷至:《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29—49页。
- (4)Sato,"The Wooden Tablets(mokkan)of Ancient Japan," 97-112;David B.Lurie,Realms of Literacy:Early Japan and the History of Writing(《读写能力的领域:早期日本和书写历史》),Cambridge:Harvard Univ. Asia Center,2011,121-125。
- (5)冨谷至认为木比竹更易于塑成不同形状以用于各种行政目的,这或许解释了在中国为何纸并不能立即取代木(《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第98—102页)。事实上,木作为早期书写材料并不限于东亚地区。关于以全球视角看木作为早期书写工具的简述,见 Lajos Berkes,Enno Giele,Michael R.Ott and Joachim Friedrich Quack,"Holz,"(《木》)in Materiale Textkulturen:Konzepte-Materialien-Praktiken,(《物质文本文化:概念-材料-实践》)ed.Thomas Meier et al.,Berlin:De Gruyter,2015,383-395。
- (6)见曾昭燏、蒋宝庚、黎忠义:《沂南古画像石墓发掘报告》,北京:文化部文物管理局,1956年,图版28,拓片第6幅。马增荣摹绘(右)。
- (1)见 Brian Street,"What's ' New' in New Literacy Studies?Critical Approaches to Literacy in Theory and Practice,”(《新素养研究新在何处?对素养理论与实践的批判性视角》)Currenl Issues in Comparative Education,5.2(2003),77-91;David R Olson,"Why Literacy Matters,Then and Now,”(《读写能力为何重要,今与昔》)in Ancient Literacies:The Culture of Reading in Greece and Rome,(《古代读写能力:希腊与罗马的阅读文化》)ed.William A.Johnson and Holt N.Parker,Oxford:Oxford Univ.Press,2009,385-403;Literacy for Life: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6,(《2006 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为生命扫盲》),UNESCO,2017 年5 月 11 日访问,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4/001416/141639e.pdf。中文世界对"literacy"一字没有固定的翻译,学者间对此字的理解迥异,但他们所采用的不同翻译正反映了他们对此字的不同理解和使用方法。因此,本文因应语境将之翻译成“素养”“读写能力”或仅某种“能力”。
- (2)Rosalind Thomas,“Writing,Reading,Public and Private ' Literacies':Functional Literacy and Democratic Literacy in Greece,”(《书写、阅读,公与私‘读写能力’:希腊的功能性读写能力与民主素养》)in Ancient Literacies,14。关于中华帝国早期读写能力的代表性研究,见冨谷至:《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106—140页;エノ· ギ一レ(纪安诺):《古代の识字能力を如何に判定する—汉代行政文书の事例研究—》,收入高田时雄主编:《汉字文化三千年》,京都:临川书店,2009 年,第 133—154 页;Yates,"Soldiers,Scribes,and Women,” 339-369;Barbieri-Low,"Craftsman's Literacy:Uses of Writing by Male and Female Artisans in Qin and Han China,"(《匠人读写能力:秦汉时期男女匠人对书写的使用》)in Writing& Literacy in Early China(《早期中国的书写与读写能力》),370-399;邢义田:《秦汉平民的读写能力——史料解读篇之一》,收入邢义田、刘增贵主编:《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古代庶民社会》,台北:“中研院”,2013年,第241—288页;《汉代边塞隧长的文书能力与教育——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读写能力的反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1分,2017年,第85—144页。
- (3)黄晖:《论衡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40页。注意,汉代边陲居延与敦煌出土的名籍表明汉朝政府充分意识到“史”(有资格成为史)与“能书”的区别。见邢义田:《汉代边塞隧长的文书能力与教育——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读写能力的反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1分,第91 — 100页。
- (1)《汉书》卷二,第85页。
-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5篇,第10上— 13下页。另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90—1091页。